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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第50卷第1期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50 Iss.1
本期《哲学与公共事务》共有4篇文章,第一篇《诚实与谨慎》中作者关注诚实和谨慎规范的相互作用,并主张建立一个基于关系的说真话的观点。第二篇《谨慎主义的时间》中作者试图基于时间维度扩展和修正预防原则,第三篇《微型共和国:企业的权力与政治本质》中作者讨论了四种将企业的政治属性与国家类比的论证。第四篇《可行性作为值得审议性》中作者基于功能主义方法论界定了可行性的特征,并说明其实践推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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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estyand Discretion诚实与谨慎P. QUINN WHITE我们应当对于什么保持诚实?为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分歧是根本性的,是对立伦理观的一个主要区分点。几乎所有的辩论者都分享两个基本预设:第一个是关于待解释项,第二个是关于方法。当谈到到说真话的伦理时,值得讨论的话题是说谎和欺骗的错误,即何时隐瞒真相或诱导虚假信念是错误的。但人们往往忽视讨论何时揭露真相是错误的。我将主张,不诚实和不谨慎的错误是交织在一起的。诚实是说真话的美德,谨慎是隐瞒真相的美德。只有(借助)结合了两者的理论,我们才能对“我们应该对什么诚实以及为什么要诚实”的问题提供一个完整而统一的答案。 哲学家们分享了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假设。他们试图通过首先抽象出交流发生的特定背景来分析说谎和欺骗的错误。说谎和欺骗是错误的,因为它们会破坏一般沟通所必需的信任——几乎每个人都这么说,不管他们对这种示意性主张的理解有多么不同。许多哲学家进一步认为:欺骗和撒谎是错误的,因为它们侵犯了我们的自主。这些对信任和自主的传统诉求被理解为反对撒谎和欺骗的一般禁令。这些论点忽略了说真话的准则对我们所处关系的敏感程度。信任和自主在配偶、学生、陌生人、对手、扑克游戏等不同关系中提出不同的说真话要求。这并不是说现存的观点完全忽略了关系可以产生影响的方式。但他们将这种现象视为次要的,被解释为一般的、与关系无关的禁止说谎或欺骗禁令的例外。 当我们把我们说真话的规范敏感于对话者之间的关系这一事实作为中心时,我们就可以得出关于我们对真相的义务的统一图景,即诚实和谨慎。由于未能做到这一点,传统论点从根本上误解了他们所诉求的中心观念的本质:信任和自主。这里所捍卫的基于关系的观点便是一种关于诚实和谨慎的理论,(它)为“我们应该诚实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诚实”的问题提供了统一的答案。它由三种主要观念构成。第一,我们的关系具有源自特定关系目的的构成性沟通规范。作为朋友的良好沟通不同于作为同事、老师、医生或陌生人的良好沟通。第二,根据我们所生活的关系规范,我们说出与隐瞒真相的理由和我们必须处于这种关系中的理由一样强大。第三,我们有时有理由说出(和隐瞒)真相,以使我们的关系变得更好。首先,我将通过关注说真话伦理中两个被忽视的现象来激发这一观点:诚实和谨慎规范的相互作用,以及各自对不同关系的敏感性(第一节)。我将发展出一种基于关系的观点,将这些现象视为中心(第二节)。然后,我将回到传统的方法,即将说真话的规范理解为独立于交流发生的特定关系。我认为,这些观点误解了信任和自主的基础性观念。只有关系观才能正确理解这些概念,从而不仅可以解释欺骗和谎言的情况,而且还可以解释窥探、过度分享和披露失败的情况(第三节)。我将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基于关系的说真话的观点(这些关系是是多变的),我们可以理解其他令人费解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我们似乎既拥有又缺乏说真话的理由(第四节)。完成我的积极建议后,我会以反对意见的考虑作为结束(第五-七节)。 02
Timefor Caution谨慎注意的时间Johanna Thoma摘要:鉴于足够有害和足够可能满足预防原则的前提的风险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积累,那些主张预防原则的人需要解释这些原则是如何有效地支配历时性的决策。我将在下文中论证两个主张。首先,为了产生预防性原则的支持者希望做出的决定,预防性原则必须被理解为历时性原则,这就需要对它们的通常表述方式增加一些结构。其次,这种历时性的预防原则在实施中仍然面临严重的障碍。在最好的情况下,精心制定的预防原则可能是有用的,作为规范性的基础原则,在政策背景下,可以得到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它们本身不太可能成为有效的工具来对抗(政策)不作为、拖延或面对风险时的鲁莽行为。它们仍然需要得到其他决策工具的补充。此外,还有一类情况,即在承担新的风险之前不断地解决增量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原则是否有任何收益值得怀疑。 03
Little Republics: Authority andthe Political Nature of the Firm微型共和国:企业的权力与政治本质Iñigo Gonzáles-Ricoy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商业组织在很多方面都称得上是类国家的政治组织,财政、劳动力、影响和内部权力而言都是如此。布莱克斯通就认为,企业就是“微型共和国”。人们愈发关注企业权力,对限制职业经理人的监管规范兴趣愈浓。企业政治理论家认为,这类规范应当仿效国家权力设计。本文考察的四种论点则认为,国家规范背后的特征在企业中要么并不存在,要么逻辑迥异,因此不能将企业和国家等同起来。但是我将论证,虽然企业和国家之间有时区别明显,但总体上来说不足以认为企业不能与国家相提并论。 04
Feasibility as Deliberation-Worthiness可行性作为值得审议性Nicholas Southwood我在本文中的目的是试图呈现可行性的功能作用:首先,提出可行性的功能作用的特定特征,它可以实现功能主义方法的承诺;其次,通过考虑它对如何理解我们涉及可行性概念的谈话和思想的性质这一关键问题的推论,开始将其付诸实施。我给出的界定认为,可行性的功能作用是确定哪些行动是值得审议的——我的意思是,它们是行使实践理性或商议如何做的合适对象。我将论证,正如我所说的,这种审议的观点,完全可以满足合理性要求和有效性要求。此外,我将论证它对如何理解我们关于什么是可行的谈话和思考的性质这一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我认为这意味着现有的关于可行性的主要界定是不令人满意的,应该被拒绝。这是因为,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些说法中的每一种都未能对我们关于什么是可行的谈话和思想作出解释,而这种解释又能公正地体现出可行性的审议-价值-决定性的功能作用。其次,我将初步提出,我们至少有一些理由来接受,不仅以一种功能主义的方法来讨论可行性,而且还有一种新的功能主义的可行性描述,根据这种描述,可行性将被确定为决定值得审议的领域的功能属性(而不是我们仅仅通过关注可行性的值得审议的功能作用而挑选出来的一些模式属性)。
译者
徐辉
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学系博士研究生
吴少华,苏汉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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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周珍珍 赵熙贤